問題詳情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憲法第 80 條規定所稱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法官,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司法院大法官
(B)法官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8462
統計:A(21),B(2),C(1),D(28),E(0)

用户評論

沈靜文】評論

釋字第 162 號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茫茫人海一根草】評論

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擾。選項ABC皆屬司法機關,公懲會為司法懲戒機關。唯有選項D屬於考試院,且保訓會為行政懲處的救濟機關。行政懲處的救濟方式,則區分如下:如:1.若屬改變身分或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例如:俸給、任用、免職、考績被列為丙等...,得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對保訓會之決定不服時可以再提起司法救濟(向高等行政法院)。2.非處分性質則是屬於管理措施或是工作條件的處置,應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再不服時則無法救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