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yet】評論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n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n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n 墊款。n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n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n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n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n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n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n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Ziliya Tzeng】評論
簡單地說,民法第127條規定的2年短期時效,是特殊狀況下,錢的請求權。而(C)選項物的請求權,應為民法第125條之15年長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