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ayet】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 下列何種請求權,不適用二年短期消滅時效?(A)技師之報酬請求權 (B)以租賃電腦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C)買賣汽車之標的物交付請求權 (D)運送費請求權

【評論內容】第 六 章 消滅時效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n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n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n 墊款。n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n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n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n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n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n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n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