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A)消費借貸預約若有約定要支付利息,則貸與人原則上是不能撤銷的;否則應負擔違反消費借貸預約之違約責任;如可繼續請求履行預約,或可請求遲延履行預約之損害賠償。若是沒有約定利息,原則上貸與人可於交付前撤銷預約,且無須負擔法律責任。(B)民法第478條後段,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返還。若貸與人未定1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尚不能行使,消滅時效自無從進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 798號、97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判決意旨參照)。...
【Ziliya Tzeng】評論
(C) 民法477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最愛小凱<3】評論
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無報償者消費借貸之預約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借用物有瑕疵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