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母於前婚姻關係消滅後再婚,自後婚之日起算第 181 日以後所生子女,而該子女出生之日,距前婚姻關係消滅之日,未滿 302 日者,該所生之子女之婚生推定為何?
(A)應先推定為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B)應先推定為後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C)同時受前、後婚姻配偶婚生子女之推定
(D)不得同時推定為前、後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1),E(0)

用户評論

老毛】評論

擷取自壽豐鄉戶政事務所重複婚生推定衝突之解決方法

晨小星】評論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403501710 號民法第 1062、1063 條、家事事件法第 65 條規定參照,妻之再婚,自後婚之日起算第 181  日以後生育子女,而該子女出生之日,距前婚解消之日未滿 302  日者,將同時受前夫、後夫婚生子女推定,於此重複婚生推定衝突場合,民法無特別規定,如有爭議,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以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