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毛】評論
擷取自壽豐鄉戶政事務所重複婚生推定衝突之解決方法
【晨小星】評論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403501710 號民法第 1062、1063 條、家事事件法第 65 條規定參照,妻之再婚,自後婚之日起算第 181 日以後生育子女,而該子女出生之日,距前婚解消之日未滿 302 日者,將同時受前夫、後夫婚生子女推定,於此重複婚生推定衝突場合,民法無特別規定,如有爭議,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以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