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關於遺產分割之協議,下列何者正確?
(A)協議分割為要式行為,須以書面為之,屬物權行為。遺產分割採移轉主義,無溯及效力
(B)協議分割為不要式行為,屬債權行為。遺產分割採移轉主義,無溯及效力
(C)協議分割為要式行為,須以書面為之,屬物權行為。遺產分割協議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D)協議分割為不要式行為,屬債權行為。遺產分割協議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
統計:A(0),B(1),C(1),D(2),E(0)

用户評論

Wazowaski】評論

第1165條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秘密】評論

補充第1168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故遺產分割採移轉主義,無溯及效力,對取得之他繼承人付出出賣人同一支擔保責任。

CCY】評論

73 年台上字第 4052 號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原非要式行為,故就遺產之分割方法,於繼承人間苟已協議成立,縱令有繼承人漏未在鬮書加蓋印章,於協議之成立,亦不發生影響。法務部 (80)法律字第 18237 號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其公同共有關係為團體的存在,故分割的效力,不應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當自分割以後,始發生效力,在實際上方能顧全交易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