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 1 年內,仍得行使其權利。此稱之為:
(A)取得時效
(B)消滅時效停止
(C)消滅時效不完成
(D)消滅時效中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0),C(2),D(1),E(0)

用户評論

Wazowaski】評論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乃於時效期間將終止之際,因有難於行使權利之事實發生,暫使其完成延期。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一)事變民法139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二)繼承民法140條:「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三)能力欠缺民法141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四)監護民法142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

milagros】評論

143 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