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 民法第87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學說上稱相對拋棄。 本題,甲所有之抵押物上,設有擔保乙200萬元債權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丙120萬元債權之第二次序抵押權及丁50萬元債權之第三次序抵押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則乙、丁按其債權比例分配受償金額,亦即200萬:50萬 = 4:1。須注意者為上開但書之規定,丙之利益不受影響。 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乙未相對拋棄前,乙受償200萬元,丙100萬元,丁0元。乙相對拋棄後,丙仍得其分配100萬元,不受影響。乙、丁則將所剩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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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民法第87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學說上稱相對拋棄。 本題,甲所有之抵押物上,設有擔保乙200萬元債權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丙120萬元債權之第二次序抵押權及丁50萬元債權之第三次序抵押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則乙、丁按其債權比例分配受償金額,亦即200萬:50萬 = 4:1。須注意者為上開但書之規定,丙之利益不受影響。 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乙未相對拋棄前,乙受償200萬元,丙100萬元,丁0元。乙相對拋棄後,丙仍得其分配100萬元,不受影響。乙、丁則將所剩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