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用益物權:能讓人使用、收益之物權。民法第850-1條第1項,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能讓人在他人土地上為上開事項,亦即能讓人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因此為用益物權。(B)民法第850-4條第1項,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值得一提的是,同樣是用益物權的地上權,不能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來請求減免租金。民法第837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C)農育權原則上有期限,民法第850-1條第2項前段,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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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用益物權:能讓人使用、收益之物權。民法第850-1條第1項,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能讓人在他人土地上為上開事項,亦即能讓人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因此為用益物權。(B)民法第850-4條第1項,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值得一提的是,同樣是用益物權的地上權,不能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來請求減免租金。民法第837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C)農育權原則上有期限,民法第850-1條第2項前段,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