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乙丙丁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 A 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係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移轉行為亦受其影響而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5
統計:A(1),B(2),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先提一下,本題考的,不是民法,是土地法。或者說,考的是民法的特別法─土地法。】  本來呢,按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是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對於土地之規定較為詳盡,因此優先適用土地法。而土地法關於本題之條文規定為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本題,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3人未經丁之同意亦無妨,因為他們人數為3人,已過共有人數之半,3人之應有部分加起...

【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先提一下,本題考的,不是民法,是土地法。或者說,考的是民法的特別法─土地法。】  本來呢,按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是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對於土地之規定較為詳盡,因此優先適用土地法。而土地法關於本題之條文規定為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本題,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3人未經丁之同意亦無妨,因為他們人數為3人,已過共有人數之半,3人之應有部分加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