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先提一下,本題考的,不是民法,是土地法。或者說,考的是民法的特別法─土地法。】 本來呢,按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是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對於土地之規定較為詳盡,因此優先適用土地法。而土地法關於本題之條文規定為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本題,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3人未經丁之同意亦無妨,因為他們人數為3人,已過共有人數之半,3人之應有部分加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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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先提一下,本題考的,不是民法,是土地法。或者說,考的是民法的特別法─土地法。】 本來呢,按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是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對於土地之規定較為詳盡,因此優先適用土地法。而土地法關於本題之條文規定為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本題,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3人未經丁之同意亦無妨,因為他們人數為3人,已過共有人數之半,3人之應有部分加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