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有子女乙丙二人,乙與丁結婚後育有一女戊,丙收養一女己;然乙卻因工時過長,過勞而亡。甲於乙死亡後兩年亦病逝。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戊、己得以代位繼承
(B)丙、戊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C)丙、戊、己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D)丙、丁、戊、己均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8889
統計:A(0),B(8),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人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順位(民法第1138條)本題,甲無配偶,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丙。乙於甲死亡前先死亡,乙之女戊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故甲之繼承人為戊、丙,其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