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818208】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 依刑法規定,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且無期徒刑之執行已逾25年者,監獄得為受刑人報請下列哪一種處分?(A)假釋 (B)緩刑 (C)緩起訴 (D)易服社會勞動

【評論內容】刑法第 77 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

【評論主題】31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 129 條規定之消滅時效中斷事由?(A)債務人逃匿 (B)請求 (C)承認 (D)起訴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評論主題】50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下列何者?(A)委辦規則 (B)自治規則 (C)自律規則 (D)自治條例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評論主題】29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起發生效力?(A) 2 日 (B) 3 日 (C) 4 日 (D) 5 日

【評論內容】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32 依《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多少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A)週年百分之五 (B)週年百分之十(C)週年百分之十五 (D)週年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者有權利能力?(A)植物人 (B)3個月大之嬰兒(C)知覺失調症患者 (D)活產之胎兒

【評論內容】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評論主題】32. 甲有乙、丙二子,配偶已死。如乙於甲去逝前即去逝,並遺有配偶丁及戊、己二子,則甲死亡時,未留有遺囑,遺產應如何分配?(A)丙得遺產全部 (B)丙、戊、己各得遺產1/3(C)丙得遺產1/2,戊、己

【評論內容】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只能繼承被代位人之應繼分,由代位繼承人平均分配。

【評論主題】31. 學生暑假到加油站打工,與加油站經營者之間成立何種契約關係?(A)僱傭 (B)買賣 (C)租賃 (D)運送

【評論內容】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評論主題】19. 甲於A公司工作。甲與A公司之僱傭契約,由乙擔任人事保證人,人事保證期間3年。不料契約存續期間內,甲轉調A公司之關係企業B公司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原人事保證契約由B公司繼受,且期間重新

【評論內容】

第 756-7 條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評論主題】18. 人事保證契約,不得超過何等期限?(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評論內容】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評論主題】8.消費者若是透過郵購的方式購買商品,請問可以在收受商品後幾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A) 5 天 (B) 6 天 (C) 7 天 (D) 8 天

【評論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5 裁判確定後執行完畢前,發覺為累犯者,檢察官依法應如何處理?(A)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B)聲請再審(C)聲請更定其刑 (D)聲請易科罰金

【評論內容】釋字775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憲法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