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甲與乙婚後,乙辭去工作照顧二人尚就讀小學之子丙,甲之父母丁戊、及乙之父母庚辛均年事已高,無工作能力。甲因事業失敗,經濟能力不足扶養上述有受扶養權利之人時,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甲應最優先扶養之人?
(A)僅乙、丙
(B)僅乙、丁、戊
(C)僅丙、丁、戊
(D)僅丁、戊、庚、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4),B(4),C(3),D(1),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第 1116-1 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