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用戶】張艷萍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甲承包乙政府機關施作橋樑之公共工程,決標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00 萬元。惟甲於施作過程中未向 乙說明、亦未得乙之同意,擅自增加施作橋樑基座工程,致增加工程款 200 萬元。就此增加工程款部分,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甲:承包廠商乙:政府機關甲與乙因契約互負債權債務關係如2F法條所附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套用法條的情況:因清償債務(承包商為履行政府的公共工程承攬契約)而為給付(施作公共工程)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未得乙之同意,擅自增加施作橋樑基座工程,致增加工程款),故不得請求返還(B)甲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乙管理事務,得請求乙償還 200 萬元 無因管理,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