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91-2 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用戶】張艷萍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各行為人(乙跟丙)之故意或過失行為,為所生損害(甲受傷)之共同原因,即成立。所以乙丙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即甲得向乙或丙請求100%比例的損害賠償(A)甲僅得分別對乙、丙請求依其各自之過失比例計算出之賠償金額 甲可向乙丙請求100%比例的損害賠償金額,所以不限過失比例計算出之賠償金額(C)甲得先對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如有不足,再向丙請求 可以向乙或丙請求,所以正確(D)甲須先對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如有不足,再向乙請求 須是只能向丙先請求,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