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只能繼承被代位人之應繼分,由代位繼承人平均分配。
【年級】大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