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breat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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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亦稱為「典型契約」,我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有名契約,計有: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賃、雇傭、承攬、出版、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及保證;又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民法債編又增加「合會契約」(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第七百零九條之九)、「旅遊契約」(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另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契約亦為有名契約,例如海商法所規定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均屬有名契約;上述有名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