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下列何者非民法債篇各論及學說上所稱之「典型契約」?
(A)合夥
(B)合建
(C)合會
(D)旅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4),C(4),D(3),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有名契約指在法律上賦與一定名稱的契約,又稱為「典型契約」、「模範契約」,法律對此種契約並且設有特別規定,我國民法債編各種的債就是有名契約。

【用戶】abreat005

【年級】

【評論內容】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亦稱為「典型契約」,我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有名契約,計有: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賃、雇傭、承攬、出版、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及保證;又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民法債編又增加「合會契約」(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第七百零九條之九)、「旅遊契約」(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另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契約亦為有名契約,例如海商法所規定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均屬有名契約;上述有名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