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796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A),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B)。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C)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第 796-1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D)。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A)甲為故意越界,故乙得請求甲拆除。(B)甲為故意越界,依第796條前段反面解釋,得請求拆除越界部分房屋(C)鄰地所有人才可以請求。
【用戶】羞名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請問題意......因其重大過失致部分建物逾越疆界建造於乙所有之鄰地.....不算是故意的行為嗎? 而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B)如乙知甲越界時,未即提出異議,則不得請求甲拆除越界部分房屋 是否答案應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