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關於收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收養得由當事人口頭約定,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即可
(B)養父母及已成年之養子女間,得由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關係
(C)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D)養父母死亡後,已成年之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6),B(0),C(3),D(2),E(0)

用户評論

a818208】評論

(A)第 1079 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B)第 1080 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C)第 1075 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D)第 1080-1 條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