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甲、乙、丙為兄弟,甲因精神障礙受輔助宣告,經選定由丁為輔助人。三兄弟之父死亡後,遺留 A 土地由三人繼承。就甲進行與 A 地有關之下列行為時,何者不須丁之同意?
(A)將繼承之 A 地登記為公同共有時
(B)協議分割 A 地時
(C)出租 A 地與第三人戊時
(D)拋棄對 A 地之繼承權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4545
統計:A(5),B(1),C(2),D(3),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C)。六、為遺產分割(B)、遺贈、拋棄繼承權(D)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