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甲為 A 公司之董事,為業務需要,甲與 B 銀行締結擔保 A 公司對 B 銀行之所有借款的連帶保證契約。甲在擔任 A 之董事期間,A 向 B 之借款累計有新台幣(以下同)500 萬元屆期未為清償;甲自 A 離職後,A 與 B間續有金錢借貸往來,另累計達 1,500 萬元借款未為清償。A 無力償還上述借款時,B 得對甲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金額為:
(A) 0 元
(B) 500 萬元
(C) 1,500 萬元
(D) 2,0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1),B(6),C(2),D(2),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7 條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用戶】711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甲與 B 銀行締結擔保 A 公司對 B 銀行之所有借款的「連帶保證契約」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公司貸款的連帶保證人同時具有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身分者,如該連帶保證人卸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後,得否解除保證責任?銀行徵取借款人(公司戶)的董事或監察人為連帶保證人者,一般係以個人身分擔任保證,而不是以其董事或監察人身分為保證契約的要件,因此,保證人嗣後縱使卸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的職務,仍不因此當然解除保證責任,在此情形下,該卸任董監事職務的保證人如不欲再擔任保證人,得洽經銀行同意更換保證人,或原簽訂的保證契約如未訂有期限時,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保證人如經依上述規定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則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銀行後所發生借款人的債務,不負保證責任,但對於保證契約終止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仍須負責。何謂保證契約?及其實例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