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下列何者非屬得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要件?
(A)情事之變更須發生於債之關係成立後
(B)情事之變更須非債之關係發生時當事人所得預料
(C)依債之關係的原有效果履行顯失公平
(D)僅限於因契約所發生之債的關係,始得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
統計:A(0),B(4),C(5),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227-2 條契約成立後(A),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B),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C)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