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後,於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乙前,政府徵收 A 地並通知甲發給徵收補償。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免除基於與乙之買買契約所生的給付義務
(B)乙得直接請求將補償地價交付予自己
(C)乙得請求甲讓與甲對政府之補償地價給付請求權
(D)補償地價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徵收補償款核發時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5),B(4),C(2),D(1),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甲乙買賣契約已成立,但未交付移轉所有權。

【用戶】abreat005

【年級】

【評論內容】補:民法第 225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A)。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C),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D)。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