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依民法規定,甲將其房屋出租予乙使用後,乙有遲付租金之情形,經甲屢次催告未果。甲得於乙遲付租金之總額達幾個月之租額時終止租約?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1053
統計:A(1),B(8),C(6),D(4),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