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甲以行使地上權人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無權占有並使用登記所有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二十餘年。就甲主張適用關於時效取得之相關規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當然成為該地之地上權人,無庸登記
(B)甲取得請求登記為該土地之地上權人的權利
(C)因該土地已登記為乙所有,甲不得對該地主張任何權利
(D)甲非善意無過失,不得對該地主張任何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4444
統計:A(1),B(8),C(7),D(2),E(0)
用户評論
【a818208】評論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2 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