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甲向丙稱自己係乙之代理人,與丙締結 A 機器之買賣契約。事後丙發現甲為無權代理人,乃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甲有故意或過失,丙始得請求
(B)丙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 15 年
(C)丙因善意而不知甲無代理權,即得請求
(D)丙得請求賠償之範圍,以因契約有效所得利益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3333
統計:A(7),B(3),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56 年台上字第 305 號裁判日期:民國 56 年 02 月 16 日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0、125、197 條要旨:無權代理人責任之法律上根據如何,見解不一,而依通說,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係直接基於民法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係屬於所謂原因責任、結果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之一種,而非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無權代理人縱使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亦無從免責,是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在民法既無特別規定,則以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十五年期間內應得行使,要無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短期時效之適用,上訴人既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知悉其無代理權,則雖被上訴人因過失而不知上訴人無代理權,上訴人仍應負其責任。

【用戶】711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