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遺囑人並無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而得依一般方式為遺囑時,下列何者不具遺囑之效力?
(A)錄音遺囑
(B)代筆遺囑
(C)密封遺囑
(D)自書遺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6667
統計:A(5),B(6),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195 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用戶】abreat005

【年級】

【評論內容】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二人以上之見證人,據實作成筆記。二、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將錄音帶當場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