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累犯所謂累犯是犯罪人於犯罪裁判確定,受一定刑罰之執行後,更犯一定之罪。有關累犯之規定,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故對於累犯的處斷,乃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二分之一是最高限度,究應加重多少,由法官酌情決定之。惟累犯之再次犯罪,並非限於必須與前次犯罪為相同之罪名(例如:前犯竊盜罪,執行完畢後,再犯竊盜罪),只要前犯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罪名為何,均可構成累犯。被告若為累犯,則其要享受易科罰金、緩刑之寬典,均極為不易,且假釋之條件亦較嚴格。 http://www....
【唐唐】評論
35.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刑罰之敘述,何者錯誤?(A)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C)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D)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但無期徒刑不在此限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 年 - 100年 初等考試-法學大意-其他類科#4088
【唐唐】評論
39 刑法上「累犯」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人必須曾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上之宣告 (B)行為人必須在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C)行為人在假釋期間中再為犯罪者,並非屬於累犯 (D)若行為人符合累犯之規定時,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佐級鐵路人員考試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22128
【a818208】評論
(C)釋字775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