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B)刑法第65條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龜龜】評論
~精修 (一) : 詳解有關於刑法 66、67、68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 66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解說刑法第66條:(一) 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66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者,是指減刑之最高度以二分之一為限,並就法定本刑減輕而言,在二分之一限度之內,究應減幾分之幾,裁判時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每案均須減至二分之一始為合法。(70年度台上字第6277號)(二) 按有期徒刑減輕者,除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外,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為刑法第66條所明定,而所減輕之刑,是指就法定刑予...
【Shi Jou】評論
Shi Jou 大二下 (2013/03/24 22:20):讚1人讚!40.有關刑之加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5年以下2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65條(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simonlinhhh】評論
(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5]年以下[20]年以上有期徒刑→20,15 [無食物15就餓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