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民法》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係指下列何者?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懸賞廣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1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a818208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