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依《民法》規定,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係指下列何種權利?
(A)普通地上權
(B)區分地上權
(C)農育權
(D)不動產役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1),B(0),C(0),D(5),E(0)

用户評論

【用戶】Shunn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