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地主與乙營造商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在甲所有土地上興建大樓。工作完成後,乙將其對甲得請求支付工程款之債權,讓與於丙。此一債權關係之變動,於下列何種情形下,發生效力?
(A)只要乙同意即可
(B)須乙與丙雙方同意
(C)須甲與丙雙方同意
(D)須甲、乙與丙均表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0),B(4),C(1),D(2),E(0)
用户評論
【Ziliya Tzeng】評論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民法第294條前段,定有明文。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又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本題,乙將其對甲得請求支付工程款之債權,讓與於丙,只要乙丙雙方作成讓與合意,依民法第294條,並無不可。但若甲未受通知,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此債權之讓與,對於甲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