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s】評論
§375 I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II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民法第 375 條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委任:買公寓,房子交付前,須負的管理費、公共費無因管理:房子交付前,前屋主幫忙粉刷新油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