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liya Tzeng】評論
(A)X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此條文提到的「變賣共有物」,是指變賣共有物整體而言,與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意思不同。 是以,動產共有人對其共有動產應有部分,並無優先承買之權。僅對共有動產整體,有優先承買之權。(B)X 釋字第141號解釋文,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依上開解釋文,共有不動產的各共有人得自由對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不須他共有人之同意。(C)X 民法第819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