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動產之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
(B)共有不動產的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應得他共有人之同意
(C)共有的動產及不動產,其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分別共有人過半數的同意
(D)就共有物之負擔全部為支付的共有人,對其他未支付之共有人有求償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3),B(0),C(1),D(4),E(0)

用户評論

Ziliya Tzeng】評論

(A)X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此條文提到的「變賣共有物」,是指變賣共有物整體而言,與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意思不同。  是以,動產共有人對其共有動產應有部分,並無優先承買之權。僅對共有動產整體,有優先承買之權。(B)X  釋字第141號解釋文,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依上開解釋文,共有不動產的各共有人得自由對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不須他共有人之同意。(C)X  民法第819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