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liya Tzeng】評論
(A)僱傭契約,指僱主對其員工有較強之監督指揮能力,叫員工去做什麼,員工原則上就要做什麼。(B)委任契約,指委任人對受任人僅能指示大方向,有較弱之監督指揮能力。受任人有較高的自主權。(C)承攬契約,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無甚監督指揮能力,承攬人有近乎完整的自主權。(D)無名契約,指未規範在民法上的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自由創設各種無名契約。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僱傭契約 民法第 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要做什麼工作,期間由雇主自由決定效果未達預期雇主也要給付報酬→勞動契約:保護弱勢勞工律師與事務所間之聘雇契約、職棒球員與職棒公司間的職棒選手契約、教師與學校間的聘雇契約等、受僱於公司企業的勞工承攬契約 民法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要做的工作內容一開始就決定好了,怎麼完成由承攬人自由決定達成目標雇主才給付報酬(限金錢)蓋房、廣告設計、藝術創作、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