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A 公司董事長甲於 5 月 1 日上午告訴其助理乙致函於丙,表示願以一億元購買其工廠。乙於 5 月2 日上午發信,信於 5 月 4 日到達丙處。經查,甲於 5 月 2 日晚上心肌梗塞死亡,丙於 5 月 6 日函覆 A 公司為承諾,試問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A)買賣契約不成立
(B)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需視 A 公司繼任董事長是否承認決定其效力
(C)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需視甲之繼承人是否承認決定其效力
(D)買賣契約成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統計:A(0),B(1),C(0),D(9),E(0)

用户評論

【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  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本題,助理乙代為發購買工廠之信,信於5月4日達到丙處,依民法第95條1項前段之規定,發生效力。又依民法第95條2項規定,助理乙代為發出購買工廠之通知後,甲死亡,此購買工廠之意思表示,不因甲死亡失其效力。丙於5月6日函覆A公司為承諾,此信函亦於到達A公司時,發生效力。  欲購買工廠者為A公司,其董事長甲依民法第27條第2項前段,對外代表A公司。因此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為A公司、丙。而今雙方意思合致,A公司之意思表示有效、丙之意思表示有效,買賣契約因而成立。本人保證以上答案值得參考,其他本人寫過的答案亦值得參考。並且絕非抄襲三民輔考網頁、絕非單純剪貼法條,如以上述兩樣方式而得高讚數,我將立刻刪除答案,並公開道歉。另外,答案有誤請指正,本人虛心修正。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95 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