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 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本題,助理乙代為發購買工廠之信,信於5月4日達到丙處,依民法第95條1項前段之規定,發生效力。又依民法第95條2項規定,助理乙代為發出購買工廠之通知後,甲死亡,此購買工廠之意思表示,不因甲死亡失其效力。丙於5月6日函覆A公司為承諾,此信函亦於到達A公司時,發生效力。 欲購買工廠者為A公司,其董事長甲依民法第27條第2項前段,對外代表A公司。因此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為A公司、丙。而今雙方意思合致,A公司之意思表示有效、丙之意思表示有效,買賣契約因而成立。本人保證以上答案值得參考,其他本人寫過的答案亦值得參考。並且絕非抄襲三民輔考網頁、絕非單純剪貼法條,如以上述兩樣方式而得高讚數,我將立刻刪除答案,並公開道歉。另外,答案有誤請指正,本人虛心修正。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95 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