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針對民法有關撤銷權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撤銷權僅能對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為之,不得對法律行為或法律關係為之
(B)任何撤銷權之行使,均只須以意思表示方式為之,即生法律效果
(C)撤銷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此期間稱為消滅時效
(D)撤銷權之法律性質與解除權相同,均屬形成權之一種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7778
統計:A(0),B(1),C(1),D(7),E(0)

用户評論

【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撤銷權得對法律行為為之,例如民法第114條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說明了撤銷權得對法律行為為之。(B)撤銷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116條1項明文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然並非均只須以意思表示方式為之,例如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之訴,即規定須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C)撤銷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此期間稱為「除斥期間」。撤銷權只要一經行使,就會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因此是形成權的一種。而形成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此期間稱為「除斥期間」。<相對的,請求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此期間則稱為消滅時效。兩者有別。>(D)撤銷權、解除權,兩者都是一經行使,就會使法律關係變動,因此均是形成權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