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撤銷權得對法律行為為之,例如民法第114條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說明了撤銷權得對法律行為為之。(B)撤銷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116條1項明文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然並非均只須以意思表示方式為之,例如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之訴,即規定須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C)撤銷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此期間稱為「除斥期間」。撤銷權只要一經行使,就會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因此是形成權的一種。而形成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此期間稱為「除斥期間」。<相對的,請求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此期間則稱為消滅時效。兩者有別。>(D)撤銷權、解除權,兩者都是一經行使,就會使法律關係變動,因此均是形成權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