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第八百十九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beatyula】評論
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98.1.23.修正)(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
【Ziliya Tzeng】評論
土地法34-1條第一項(多數決)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n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n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條僅適用於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亦即僅適用於不動產。(B)、(C)選項均只提到「共有物」,若為動產即不適用多數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