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門研介】評論
民法第15-2條第1項: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本件甲乙間為使用借貸行為,且腳踏車並非第1項第4款之客體,依前開條文規定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Yingying Chen】評論
是第五款吧??
【Ziliya Tzeng】評論
其實我覺得這個有爭議要是本題的腳踏車破百萬就應該符合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其他重要財產之借貸」也就應該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那麼這題答案就會因為民法第15-2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79條之規定,變成效力未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