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rudence Chen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A)釋字第 107 號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為適應此項規定,其回復請求權,應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之適用。(B)民法127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消滅時效除斥期間(預定期間)解釋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目的維持新建立之秩序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客體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形成權: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起始時間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中斷、不完成有(民129以下)無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逾期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拋棄時效利益得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