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作為合夥之出資?
(A)地上權
(B)留置權
(C)租賃權
(D)專利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3),C(0),D(3),E(0)

用户評論

Prudence Chen】評論

民法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