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盡全力甚麼也得不到】評論
釋字第 499 號 --解釋文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skyhalun】評論
題目的白話是問哪一項可以經修憲來變更
【Wen Jie Deng】評論
釋字449全文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99
【Ziliya Tzeng】評論
釋字499的背景是國民大會第5次修憲,爭議內容為國民大會任期延長一年,然後廢除國民大會。等於是告訴大家,你們再給我們1年的錢,然後我們自殺給你們看。於是釋字499出爐。雖然立法自由,但憲法本文的原則不可破壞,也就是本題的A、C、D選項。人民授權給國民大會就是那幾年,若國民大會可自由延長任期,以上三原則就被破壞了。所以修憲不能侵害到這些原則。至於B選項,沒特別有什麼原則來要求,立法者可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