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乙共同持棍毆傷甲之客戶丙,甲乙依民法第 185 條規定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6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論甲乙過失程度,丙可以對乙一人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
(B)若丙因與甲熟識,向甲表示不再對甲追究,丙即不得對乙請求賠償 60 萬元
(C)若是丙本來就積欠甲 5 萬元借款,丙仍可對乙主張 60 萬元賠償責任,乙不得主張應扣除 5 萬元
(D)丙得同時向甲乙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但最終僅能獲得 60 萬元之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2),C(0),D(0),E(0)

用户評論

秘密】評論

答案 B 丙免除甲的 連帶賠償責任 60 萬元 為什麼還能對乙主張60萬元? 答案怪怪的

助理稅務員】評論

回5樓第276條(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丙是免除甲的部分,所以丙還是可以向乙要60萬元,只是乙可以不支付甲應負擔的部分而已。

飛行兔】評論

C為什麼是錯的?甲乙之損害賠償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不得主張抵銷不是嗎?

Ziliya Tzeng】評論

To:飛行兔民法第277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本題(C)選項,甲、乙是連帶債務人,丙是債權人。甲對於丙有5萬元之債權,此情況該當上開規定。因此,乙以甲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