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甲與乙為夫妻,共同收養十歲之丙。五年後甲乙因故離婚,乙在甲的同意下欲終止與丙之收養關係,何者正確?
(A)乙可自行終止,不需與甲共同為之
(B)應以書面為之,此書面無須有證人簽名
(C)無論終止收養時養子女是否已成年,皆須向法院聲請認可
(D)由於為共同收養,終止收養時仍須與甲共同為之,與是否離婚無涉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1),C(2),D(1),E(0)

用户評論

stupid kitten】評論

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