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關於損害賠償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損害發生之前,當事人得事先約定賠償額
(B)損害賠償範圍亦得事後約定,性質上為和解,有創設效力,賠償權利人不得再要求其他損害賠償
(C)法定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D)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其生前扶養之扶養權利人的扶養費喪失,非屬所失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1622
統計:A(41),B(51),C(20),D(184),E(0)

用户評論

愛翔】評論

(C)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薛惠芬】評論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stupid kitten】評論

A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B 和解內容,倘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則係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