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te36】評論
釋字第 555 號依憲法第八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觀之,稱公務人員者,係指依法考選銓定取得任用資格,並在法定機關擔任有職稱及官等之人員。是公務人員在現行公務員法制上,乃指常業文官而言,不含武職人員在內。
【Jr Tsao】評論
學理上之政務官,即「隨政黨進退、政策變更而定去留之人員」(如各部會首長等),目前中華民國法律上稱政務人員,目前僅有《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專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事項詳作規定。[1]相對於政務官的稱為事務官(常務人員),學理上政務官與事務官加起來合稱行政官。行政院尚設置政務委員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