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keshih】評論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刪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
【小芝】評論
釋字第 601 號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刪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2 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