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A)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又依立法原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只有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得移請立法院覆議。(C)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該覆議案送達15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為休會,7日內自行集會,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D)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即失效
【hhuei】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二條: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謝東晉】評論
立法院議決事項:耶和華暫借大蒜行政院可覆議事項:法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