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關於裁判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B)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C)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
(D)宣示判決,當事人未到場者,於送達後發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3188
統計:A(5),B(5),C(11),D(43),E(0)

用户評論

oukumo199375】評論

第 223 條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n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n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n前項判決之宣示,應本於已作成之判決原本為之。n第 224 條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應朗讀或口述要領。n公告判決,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其主文,法院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n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n第 225 條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n

Nora Lau】評論

修正第223條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即無庸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