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maris】評論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無須交付物或押金即成立)、不要式(無須書面)、繼續性(持續一段時間)之債權契約。所以此題選D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31契約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為要件,可分為要因契約(有因行為)及不要因契約(無因行為)。要因行為,指法律行為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為要件的法律行為。民法上的典型債權契約均屬有因行為(有因契約)。在買賣契約,倘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欠缺關於原因的合意,其契約不成立。